(1)试样构成方式
一个试样可按以下方式构成:
a.由整个采样单元的全部子样合并而成,或由一采样单元的一部分子样(或连续或交叉)合并而成;
b.由多个较小的试样合并而成;
c.在某些情况下,如粒度分析和偏倚试验时,一个子样即可构成一个试样。 (2)试样构成的基本要求
a.被合并的子样质量应不小于GB/T19494,1规定的相应粒度下的子样最小质量,而且子样(或试样)合并成的总样质量应不小于GB/T19494.1规定的相应粒度下的总样最小质量;
b.并人总样的试样(包括子样)的质量应正比于被采样煤的质量,或者说各试样在总样中的质量比应和各试样所代表的那部分煤在整个批煤中的比例相等,以使合并后的试样的品质参数为各合并试样的品质参数的加权平均值,进而为各试样所代表的那部分煤的品质参数加权平均值。